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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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疑难重症慈善助医专项基金”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疑难重症慈善助医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原则为一次性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来源之一为“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提供。

第四条   基金来源之二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章  基金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疑难重症贫困患者(特指住院患者)。

第六条  贫困患者是指持有北京市低保特困证及外埠低保特困证的患者,尚未办理特困证但尚在申请办理过程中的患者需持有城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特困证明。

第七条  救助重点对象为:治疗效果明显及预后良好的疾病且对患者家庭及回归社会有较大帮助但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不予治疗会导致肢体残疾并因此失去劳动或生存能力的疾病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患有少见或罕见疾病难以支付诊断和治疗费用的患者;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但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

第八条     北京协和医院职工直系亲属原则不在救助范围内。

第三章  基金审批机构

第九条  “疑难重症慈善助医专项基金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基金审批的正式机构。委员会设成员十名(或者少于十名,允许一人兼任两职),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九名。

第十条  根据具体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一般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四下午,如遇到紧急事由需对申请人的申请尽快审批的,则临时召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审批,如未收到申请则暂停一次。

第十一条  如参会人数未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2/3,推迟召开会议。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首先由医院科室大查房提出申请人员名单并提交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属科室主管医师填写《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疑难重症慈善助医专项基金”申请审核表》。

第十四条  由科室主管医师和科主任填写《申请审核表》“科室填写”栏,上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召开审批会议,主管医师上会汇报受赠人病情、申请理由及经费预算,参会委员投票表决,以参会委员人数的2/3同意为通过审批。主任委员在《申请审核表》中填写投票结果及意见。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的意见在《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备案存档,并负责办理基金拨付事宜。

第六章  受赠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受赠人需提供支持本人特困情况的低保特困证或城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特困证明。

第十八条  受赠人受赠后须填写《承诺书》和《收条》交办公室备案保管。

第十九条  受赠人出院时,须经办公室的备案后方可离院。办公室需收集患者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的原件存入卷宗。

第七章 捐赠的取消

第二十条  若委员会及其他任何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进一步调查出受赠人实际情况与所做承诺不符时,应立即取消基金的拨付。如基金已拨付并被使用,立即通知申请人根据承诺书主动无条件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将记录申请人的欺骗行为,建立不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