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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印章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印章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基金会法人人名章。
第四条 刻制财务印章及发票专用章,须由财务负责人向基金会负责人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办理刻印事宜。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第六条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秘书长同意,不得携章外出。
第七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借用审批登记,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专用章为基金会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基金会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
1. 支票签发的用印;
2. 基金会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3. 经济业务往来单位收据的用印;
4. 捐赠专用票据的用印;
5. 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二)法人人名章为基金会在银行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基金会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严禁在空白纸上用印。
第九条 监印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章如有遗失,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财务负责人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72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基金会负责人进行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基金会负责人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基金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