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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使用人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募捐活动,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以捐赠为名直接或间接开展营利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向基金会提交捐赠意向书,在疫情发生的特殊期间,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简化。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医疗物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捐赠方应确保物品在经过合理期间到达最终使用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物资,全部办理入库登记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进行验收。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确认价值办理入账,并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三)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捐赠方捐赠字画、固定资产、文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物资时,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与捐赠方签署物资拍卖合同,以评估价值或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或无法拍卖的,基金会不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另外造册登记。

遇有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意向书。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履约合同。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捐赠方追要捐赠资金和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章  物资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疗卫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医疗卫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物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意向书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物资,用于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支持公立医院发展建设和国内医疗卫生事业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须向社会公开捐赠方名称,如捐赠方书面告知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或使用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或使用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十八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并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做到专账管理,账款(物)相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