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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科研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资助的管理,使社会捐赠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并提高公益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资助资金来源于基金会接收的社会捐赠和政府拨款。
第三条 科研资助资金主要面向由基金会设立的科研资助项目中入选课题或向基金会申报自选课题的广大医教研管人员,原则上实行指定课题公开征集,自选课题自由申请,所在机构审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科研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
1. 在基金会立项,项目负责人自选课题、自筹捐赠,结合医院自身的科研发展规划和日常科研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性、创新性的课题。
2. 在部、省级、或所在医院单位立项但无配套科研基金或科研基金不足的课题项目。
3. 在基金会立项的,面向国内医疗机构公开征集的指定课题。
4. 经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申请人结合本人的科研经历和专业特点自我设计的一些独立或协作完成的非立项课题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基金会使用资金,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地区、人才、学科、设备,国内外交流方面的合作优势,做好课题项目书的编写,并经过基金会或所在医院的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按照基金会的制度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基金会应与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签署科研资助协议书。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使用科研资助的课题须在基金会办理登记,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采用10位编号法,号码位置的分配如下: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资金类别 |
年度 |
基金会立项序号 |
课题序号 |
其中第1位“资金类别”的编号次序是:
1——非限定性捐赠资金
2——限定性捐赠资金
第八条 科研成果对外发表时,应注明“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科研资助编号(具体编号)/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项目科研资助编号(具体编号)”,并向基金会报送出版或发布的成果。
第九条 下列情况经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负责人召集专家研究后,报基金会批准:
1. 修改研究计划。
2. 提前或推迟科研项目。
3. 中止科研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
1. 在经费到位后,半年以上未启动科研活动。
2. 科研项目启动前,申请人因故不能到岗或无合适候选接替者。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科研资助协议书和科研项目书要求将科研基金经费分期转拨到受资助单位,或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 科研业务费。
2. 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3. 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4. 仪器设备使用费。
5. 科研协作费。
6. 国内外合作交流费。
7. 其他合理、必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十四条 对撤销的科研资助应当全额退回资金;中止的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上报经费决算,同时退回剩余经费。必要时,基金会将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基金会报送反馈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或申请人每年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统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