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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复后方可成立。

第三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基金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代表处。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刻公章、不得内设办事机构,不得自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报基金会秘书处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下工作事项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以基金会名义募集资金;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申请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若工作需要,确需开立银行帐户时,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秘书处协助开立一般临时帐户并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帐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执行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