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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理事会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理事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 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 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基金会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基金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荣誉表彰推选等有关事宜。

(六)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七)基金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基金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基金会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十一)其他有关基金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干部的推荐、任免、聘用、管理。

(二)基金会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基金会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专项基金的成立。

(三) 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四) 基金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5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等用途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三)其他高于200万元的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理事长负责制,通过理事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之前,要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专项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初步审核,上报秘书长。

(三) 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并上报理事长。

(四)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基金会人员的任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发后,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员招聘、人员调整等,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基金会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重大项目投资活动应遵循资金安全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投资方案。

(三)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秘书长。

(四)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五)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专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由专项负责人和专项管委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上报理事长,并组织召开理事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